正股
- 现价
- 4.18 0.00%
- 行业
- 电气设备
- 市盈率 / 市净率
- 25.63 / —
- PE / PB 温度
- 94.4% / 0.9%
- 股息率(近 12 个月)
- 1.82%
- 5 年平均 ROE
- 6.36%
- 资产负债率
- 55.8%
强赎 / 下修进度(最近 30 个交易日)
- 强赎触发价
- 7.20(转股价 × 130%)
- 满足强赎天数
- 0 / 15(最近 30 个交易日)
- 满足下修天数
- 30 / 15(最近 30 个交易日,低于转股价 × 85%)
- 回售触发价
- 3.878(转股价 × 70%);2029-03-28 起进入回售期
- 满足回售天数
- 0 / 30(最近 30 个交易日)
- 回售价
- 100.216(面值 + 当期应计利息)
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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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起息 / 到期
- 2025-03-28 / 2031-03-28
- 上市日
- 2025-04-16
- 转股期
- 2025-10-09 至 2031-03-27
- 初始转股价
- 5.67
- 票面利率
- 0.2% / 0.4% / 1% / 1.5% / 2% / 3%
- 到期赎回价
- 112(含最后一期利息)
- 评级
- AA+ ·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 发行规模
- 29.50 亿元
赎回条款原文
1、到期赎回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2、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1)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之日止。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回售条款原文
1、有条件回售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2、附加回售条款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