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可转债列表

蒙娜转债 127044

可转债 · 正股 蒙娜丽莎(002918) · 评级 AA- · 到期 2027-08-16

112.638−0.04%成交额 0.19 亿
转股价值
53.85
转股溢价率ⓘ
+109.18%
双低ⓘ
221.82
到期收益率ⓘ
−0.67%
纯债价值
110.38
当期转股价
19.76
剩余规模
336,783,700.00 亿
剩余年限
0.84 年

正股

现价
10.64 −0.09%
行业
建材
市盈率 / 市净率
40.49 / —
PE / PB 温度
76.8% / 16.8%
股息率(近 12 个月)
0.75%
5 年平均 ROE
2.20%
资产负债率
46.0%

强赎 / 下修进度(最近 30 个交易日)

强赎触发价
25.69(转股价 × 130%)
满足强赎天数
0 / 15(最近 30 个交易日)
满足下修天数
30 / 15(最近 30 个交易日,低于转股价 × 85%)
回售触发价
13.832(转股价 × 70%)
满足回售天数
30 / 30(最近 30 个交易日)
回售价
100.312(面值 + 当期应计利息)
回售收益
−10.94%

走势

正在加载K 线…

条款

起息 / 到期
2021-08-16 / 2027-08-16
上市日
2021-09-16
转股期
2022-02-21 至 2027-08-15
初始转股价
27.2
票面利率
0.3% / 0.5% / 1% / 1.5% / 1.8% / 2%
到期赎回价
112(含最后一期利息)
评级
AA- ·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
11.69 亿元
赎回条款原文

(1)到期赎回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2)有条件赎回条款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回售条款原文

(1)有条件回售条款在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在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2)附加回售条款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全部条款与指标

展开查看这里所有可用的字段,悬停名称可看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