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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虹转债 127030

可转债 · 正股 东方盛虹(000301) · 评级 AA+ · 到期 2027-03-22

113.000−0.45%成交额 0.73 亿
转股价值
100.23
转股溢价率ⓘ
+12.74%
双低ⓘ
125.74
到期收益率ⓘ
−9.75%
纯债价值
107.29
当期转股价
13.21
剩余规模
4,997,416,400.00 亿
剩余年限
0.44 年

正股

现价
13.24 −1.93%
行业
化石能源
市盈率 / 市净率
20.61 / —
PE / PB 温度
17.1% / 66.4%
股息率(近 12 个月)
0.00%
5 年平均 ROE
3.04%
资产负债率
79.4%
大股东质押比例
8.92%

强赎 / 下修进度(最近 30 个交易日)

强赎触发价
17.17(转股价 × 130%)
满足强赎天数
0 / 15(最近 30 个交易日)
满足下修天数
0 / 15(最近 30 个交易日,低于转股价 × 85%)
回售触发价
9.247(转股价 × 70%)
满足回售天数
0 / 30(最近 30 个交易日)
回售价
101.118(面值 + 当期应计利息)
回售收益
−10.52%

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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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起息 / 到期
2021-03-22 / 2027-03-22
上市日
2021-04-21
转股期
2021-09-27 至 2027-03-21
初始转股价
14.2
票面利率
0.2% / 0.4% / 0.6% / 1.5% / 1.8% / 2%
到期赎回价
108(含最后一期利息)
评级
AA+ ·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
50.00 亿元
赎回条款原文

(1)到期赎回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换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回售条款原文

(1)有条件回售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2)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全部条款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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