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股
- 现价
- 28.52 −1.01%
- 行业
- 交运设备
- 市盈率 / 市净率
- 17.86 / —
- PE / PB 温度
- 2.8% / 1.9%
- 股息率(近 12 个月)
- 3.12%
- 5 年平均 ROE
- 10.80%
- 资产负债率
- 70.6%
- 大股东质押比例
- 1.40%
强赎 / 下修进度(最近 30 个交易日)
- 强赎触发价
- 50.41(转股价 × 130%)
- 满足强赎天数
- 0 / 15(最近 30 个交易日)
- 满足下修天数
- 30 / 15(最近 30 个交易日,低于转股价 × 85%)
- 回售触发价
- 27.146(转股价 × 70%);2028-10-31 起进入回售期
- 满足回售天数
- 0 / 30(最近 30 个交易日)
- 回售价
- 100.284(面值 + 当期应计利息)
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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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起息 / 到期
- 2024-10-31 / 2030-10-31
- 上市日
- 2024-11-27
- 转股期
- 2025-05-06 至 2030-10-30
- 初始转股价
- 40.11
- 票面利率
- 0.1% / 0.3% / 0.6% / 1% / 1.5% / 2%
- 到期赎回价
-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
- 评级
- AA ·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规模
- 13.90 亿元
赎回条款原文
1、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2、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以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回售条款原文
1、有条件回售条款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2、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