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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转债 110086

可转债 · 正股 精工钢构(600496) · 评级 AA · 到期 2028-04-22

120.466+0.07%成交额 0.32 亿
转股价值
73.09
转股溢价率ⓘ
+64.83%
双低ⓘ
185.30
到期收益率ⓘ
−3.69%
纯债价值
111.11
当期转股价
4.57
剩余规模
—
剩余年限
1.53 年

正股

现价
3.34 −0.30%
行业
建筑
市盈率 / 市净率
10.67 / —
PE / PB 温度
14.0% / 19.6%
股息率(近 12 个月)
6.59%
5 年平均 ROE
7.52%
资产负债率
67.1%
大股东质押比例
21.99%

强赎 / 下修进度(最近 30 个交易日)

强赎触发价
5.94(转股价 × 130%)
满足强赎天数
0 / 15(最近 30 个交易日)
满足下修天数
30 / 15(最近 30 个交易日,低于转股价 × 85%)
回售触发价
3.199(转股价 × 70%)
满足回售天数
0 / 30(最近 30 个交易日)
回售价
100.853(面值 + 当期应计利息)
回售收益
−16.28%

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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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起息 / 到期
2022-04-22 / 2028-04-22
上市日
2022-05-23
转股期
2022-10-28 至 2028-04-21
初始转股价
5
票面利率
0.3% / 0.5% / 1% / 1.5% / 1.8% / 2%
到期赎回价
112(含最后一期利息)
评级
AA ·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
20.00 亿元
赎回条款原文

1、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112%(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2、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回售条款原文

1、有条件回售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2、附加回售条款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全部条款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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